2010年万国高频考点班-原始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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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一、地位说明 民法中的重大考点,特别是自 2007 年《物权法》通过之后,在司法考试中 的地位日益凸显,是准备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02年55题,03 年5题,04年7题,08 年10、96题,08年四川延考 12题, 09年53、92题,共计 8次12分。 二、知识剖析 (一)原始取得的概念解释 理解原始取得,必须和继受取得相联系,考试往往同时出现。所谓原始取得, 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所有权,和原来的权利人意思没有任何关系。继 受取得,是指基于原来的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和 互易。 (二)原始取得的类型 1、先占:关键是界定无主物。 2、遗失物的拾得:《物权法》113条,公告期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3、埋藏物的发现 4、添附:附合、混合和加工,重点掌握加工。 5、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支付合理价款。《物权法》106条。 6、公用征收 7、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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