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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审计督查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化,保障集团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部审计条例》与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与其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审计工作必须保证其工作开展的连续性。
审计督查人员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审计督查部门和审计督查人员
第五条 集团设审计督查部,负责整个集团的审计工作,审计督查部经理由集团总裁提名,董事会任命,并向集团总裁汇报工作,对集团总裁负责。
第六条 审计督查部根据审计业务开展需要,可向集团子公司派驻审计督查工作组,独立行使审计督查职权。
第七条 外派审计工作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审计督查部的工作方针与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外派审计督查工作组根据工作计划与具体实施方案,履行职责。
第九条 根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审计督查部经集团总裁批准,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集团正式审计督查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十条 审计督查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督查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督查单位或审计督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督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督查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督查部的主要职责是:
定并向董事会、公司领导提交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和财务预算,定期、不定期书面或口头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提供有关报表。
审查集团公司、事业集团和股份公司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与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的方法。
审查集团公司、事业集团以与下属企业的市场、招投标、采购等制度设置,并应确定对其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审查保护资产的方法,在必要时,应核实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评价使用资源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监督集团公司、事业集团与下属企业的重大决策,需要时进行专项审计,加强事前、事中控制。
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并对完工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对集团公司、事业集团与下属企业经营班子的离任审计、财务负责人的离任等专项审计工作。
对集团公司各部门、事业集团与下属企业对总公司重要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审计督查部门权限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审计督查部门顺利履行职责,审计督查部门享有以下权限:
一、有向被审计单位派驻审计工作组,行使审计督查职责的权力;
二、有对集团重大战略决策与整体的运营状况的知悉权;
三、有根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召集、参加、列席各种相关会议的权力;
四、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各种资料的权力,如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决算、财务报表、各类合同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五、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进行检查、核实;
六、有权就审计督查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对正在进行的违纪行为采取机动应对的权力;
八、有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管理建议书的权力。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主要类别
第一节 帐务审计
第十五条 帐务审计围主要包括:记帐凭证、帐簿、报表。
第十六条 记帐凭证的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每一笔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与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真实与手续是否完备;
记帐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号、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记帐凭证的保存方法与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记日记簿;
记帐凭证的调阅与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应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递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与主管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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