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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CONTENTS
01
项目一 国际商法绪论
目录
02
项目二 商事组织法
03
项目三 商事代理法
04
项目四 商事合同法
05
项目五 国际货物买卖法
06
项目六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07
项目七 票据法
08
项目八 产品责任法
09
项目九 国际商事仲裁法
CHAPTER
08
项目八
产品责任法
知识目标
了解
熟悉
掌握
产品责任法的沿革;中国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产品责任法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
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美国产品责任法、欧盟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适用的国际公约。
【项目八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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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能目标
能够根据不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原理和规定,掌握避免产品责任或实现产品责任追偿的方法技巧。
素质目标
具有依照产品责任的特点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确定特定情形下的产品责任能否适用免责条款的能力。同时,具备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任务一
CHAPTER ONE
产品责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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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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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
2
3
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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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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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A
B
C
(1)调整的范围是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
(2)调整对象主要是没有合同基础的侵权关系。
(3)调整的手段为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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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经营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和消费者(包括其他第三者)之间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从根本上是调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私法。由于早期的产品责任以“直接契约关系”理论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所谓“无契约、无责任”,因此产品责任法属于契约法的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呼声日渐高涨,原有的契约关系理论无法适应新的要求,因此产品责任的承担基础过渡到过失(侵权)责任,进而转为严格(侵权)责任。这样,产品责任法就成为侵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各国对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状况来看,更多体现出国家保卫社会经济生活安全,对社会生活进行积极干预的思想:产品责任法中的大多数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有关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加以排除或变更;并且在责任承担方式上,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要求产品经营者承担行政甚至刑事上的责任等,因此可以说产品责任法在性质上属于具有较强公法色彩的私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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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权益
3.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2.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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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普通法系的判例。1842年,英国上诉法院(Exchequer of Pleas)判决的温特伯特姆诉赖特案(Winterbottom v.Wright)是关于产品责任方面最古老的案例。但该案所确立的产品责任诉讼的基础是合同关系(Privity),即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与责任人之间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没有合同关系,受害人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无合同,无责任”。该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奉行了近百年。虽然该判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受到合同关系的限制(Privity Bar),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
产品责任法的沿革可以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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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晚。1986年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作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上的正式开端。《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规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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