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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oc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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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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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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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五)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十) 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 h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六) 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七) 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第八条?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九条?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三) 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四) 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 有无遗留火种。
第十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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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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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二)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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