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392—202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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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CCSA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392—2024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temporaryguardianshipworkofminorsrescueand

protectioninstitutions

2024-03-15发布2024-04-1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临时监护对象2

6机构要求2

7设施设备3

8人员管理3

9制度管理3

10工作流程及要求3

发现与接收3

个案会商3

监护实施4

监护评估5

监护终止6

跟踪回访7

11档案管理7

12评估与完善7

参考文献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

学青年政治学院、呼和浩特市德泽公益事业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明利、商晓磊、成红明、范宝薇、李娟、邢卫华、郭晓伟、李晓静、于涛、

王锋、吕越、宝娃、梁茹。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临时监护对象、机构要求、设施设

备、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工作流程及要求、档案管理、评估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8224-201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T058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086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28224-2011和MZ/T08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minorsrescueandprotectioninstitutions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

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专门机

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科(室)的救助管理站和在救助管理站增设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牌子的救助管理

机构。

未成年人minor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临时监护temporaryguardianship

未成年人暂时处于无监护保护或者暂时不宜由监护人继续监护状态时,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对未

成年人进行的监护。

监护缺失lackofguardianship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其他情形,导

致未成年人无人监护。

监护不当Improperguardianship

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险境地或得不到有效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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