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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关于做好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单位、部室: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根据上级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制度文件,现就做好集团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的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及托管企业(单位)。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是对所属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落实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指导意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监管企业应持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形成工作闭环,不断促进工资内外收入管理的改进提升,严禁设立“小金库”等违规情形。
工资内外收入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福利等。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监督管理事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范围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水平和发放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情况及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领取津补贴、奖励、福利性待遇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履职待遇等情况;
(六)离任企业负责人领取薪酬情况;
(七)企业负责人薪酬列支情况;
(八)企业负责人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九)其他应纳入监督管理的事项。
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监督管理事项包括:
(一)企业纳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范围情况;
(二)落实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情况;
(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福利管理等制度制定情况;
(四)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全年工资总额核定情况、计提和发放等情况;
(五)津补贴、奖金、福利等管理情况;
(六)工资内外收入列支情况;
(七)工资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八)其他应纳入监督管理的事项。
三、监督管理的实施
(一)主要方式。
1.企业自查。各企业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针对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的内容开展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结果报送各产业运营平台,集团公司直管单位报送集团公司人力管理部。
2.综合检查。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产业运营平台应依据本通知做好所属企业的综合检查工作,并于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综合检查报告报送至集团公司人力管理部。
被检查企业应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在确定被检查企业时,企业在上一年度已被选取参加综合检查的,原则上下一年度不再参加综合检查;企业在同一年度已接受相关内容巡察、审计的企业,原则上当年度不再参加综合检查。
3.重点核查。由集团公司人力管理部会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集团公司办公室、集团公司合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结合自查或综合检查结果,适时对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开展重点核查。
其中,集团公司人力管理部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统筹开展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工资内外收入财务核算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合审管理部负责工资内外收入审计监督工作;集团公司其他各部室应依责做好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重点核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企业自查报告及平台综合检查等材料中发现可能存在违规问题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2)纪检监察组织、以及巡察、审计或其他机构和部门移送或反映企业存在工资分配违规问题的;
(3)企业职工、社会公众和媒体举报或反映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
(4)监督管理中查处的违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5)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形。
被检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监督检查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综合检查、重点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被检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3.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制度、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福利台账、会计凭证等相关材料和数据;
4.对所属或相关企业开展必要的延伸检查或调查;
5.其他必要的方式。
被检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交与监督检查内容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报告;
2.企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核定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
3.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和台账;
4.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5.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6.巡视巡察、审计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
7.企业工资福利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8.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关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集团公司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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