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392—202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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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CCSA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392—2024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temporaryguardianshipworkofminorsrescueandprotectioninstitutions

2024-03-15发布

2024-04-1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体要求 2

5临时监护对象 2

6机构要求 2

7设施设备 3

8人员管理 3

9制度管理 3

10工作流程及要求 3

10.1发现与接收 3

10.2个案会商 3

10.3监护实施 4

10.4监护评估 5

10.5监护终止 6

10.6跟踪回访 7

11档案管理 7

12评估与完善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呼和浩特市德泽公益事业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明利、商晓磊、成红明、范宝薇、李娟、邢卫华、郭晓伟、李晓静、于涛、王锋、吕越、宝娃、梁茹。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临时监护对象、机构要求、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工作流程及要求、档案管理、评估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24-201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T058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086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28224-2011和MZ/T08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minorsrescueandprotectioninstitutions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和在救助管理站增设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牌子的救助管理机构。

3.2

未成年人minor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3

临时监护temporaryguardianship

未成年人暂时处于无监护保护或者暂时不宜由监护人继续监护状态时,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监护。

3.4

监护缺失lackofguardianship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其他情形,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监护。

3.5

监护不当Improperguardianship

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险境地或得不到有效监护。

3.6

监护侵害surveillanceinfringement

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等行为。

4总体要求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就亲、就地、就近的工作要求,选择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或机构收留抚养的方式开展。

5临时监护对象

5.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5.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5.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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